10月18日,浙江宁波慈溪博睿游泳馆发生一起男子跳水事故。该男子在游泳池浅水区跳水时头部触底,随后脸部朝下漂浮在水中。据家属称,男子因颈椎断裂而死亡,并认为游泳馆在事发后16分钟内未进行救援,且态度恶劣。游泳馆方面则表示,当时询问了男子但未得到回应,以为他在玩,后来救上来时他还活着,送往医院5天后才去世。游泳馆表示他们不是主要责任方,但也不会逃避责任。

北京观韬(南京)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双强认为,需要明确男子的死亡原因。家属和游泳馆的说法存在分歧,具体是“跳水头触池底”导致颈髓离断引起的呼吸骤停,还是“跳水+延迟救助”导致的颅内出血及溺水后的呼吸心跳骤停,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。损伤机制将决定男子本人与游泳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。

黄双强还提到,游泳馆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场所,必须取得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》。根据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,水面面积小于等于250平方米的游泳池至少需配备2名救生员,每增加250平方米还需增加一名救生员。救生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,并且浅水区必须设置“禁止跳水”的警示标识。救生员在工作期间应持续观察水面,发现泳客出现异常行为如面部没入水中超过30秒无换气动作时,应立即鸣哨并实施救助。

黄双强指出,游泳馆仅凭“问一句没理”的表述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如果确认馆方施救存在延误,“面部朝下漂浮”即构成明显异常,救生员以“以为在玩”为由未及时救助属于重大过失,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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